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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1月,孫某駕車在高速公路準備超越前方車輛時,突然發現前方道路上放著一個鐵架子,在避讓時采取措施不當,車輛撞到了公路左邊的護欄網上,造成了孫某車輛受損、護欄網部分受損。經交管部門認定,孫某未查明路面狀況進行超車,應負全責。
事故發生后,孫某支付各種費用27517元。孫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公路管理部門賠償其27517元。一審法院審理后判決寧夏公路管理局中衛分局賠償孫某損失11000元。中衛分局不服,提出上訴。在寧夏回族自治區中衛市中級法院法官的主持下,雙方達成調解協議,中衛分局自愿補償孫某11000元。
以案釋法
鐵架未清除管理者有責任
中衛分局收取了孫某的車輛通行費,應保障車輛在高速公路上安全、暢通地行駛。中衛分局未盡到發現并清除該鐵架子、保障通行安全的義務,因高速公路上遺留的鐵架子并非必然導致孫某車輛發生交通事故,只是引起該起交通事故的誘因,因此寧夏公路管理局中衛分局對孫某的經濟損失應承擔該起事故的次要責任。